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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名称拟定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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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名称拟定特别注意事项:
  1. 香港公司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最后4 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2. 香港公司注册处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注册。
  3. 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及新细明体,并可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4. 处长办公司注册前,会审核拟用的公司名称,但会考虑该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因此,你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存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以致在新公司成后,该公司向处长提出投诉,反对采用该名称,以及处长是否向公司发出改名称的指示。
  5. 从公司利益出发,采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任何商标没有抵触,可减低因假冒或侵犯商标为而出现的诉讼风险。
  6. 香港公司名称如包含根据《公司条》第22B条发出的《公司(指明名称)》所列明的字或词,如「信托」、「商会」等,必须事先获得处长批准。
  香港公司名称需事先批准才可注册的有:
  1)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公司与政府或任何部门、机关产生联系的,如:部门、政府、公署、局、联邦、议会、委员会、總商會、總商會、徵費、?遊發展局
  2)如银行、信托、证券交易所、联合交易所,或其他变体词不得用于公司名称,否则违法;
  3)除《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法人团体不得将“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ractising)”、“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practising)”、“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会计师」、「注册核数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否则违法
  4)合作、建屋合作社、地鐵、地下鐵?和市政,及其英文對等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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