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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发票开错、未开和换票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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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发票操作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顺便提醒一下,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开具增值税普票发票。
  2.一般企业的时间限制:2017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行业企业没有时间限制。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及解读: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房地产行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5.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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