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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落地
  财政部网站近日刊文表示,相关部委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也就是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做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再进行征税,从而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

  “目前,作为我国第二支柱缴费主体的雇主,缴纳年金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从而挤压了第二支柱的发展,这种情况下,相对务实的办法就是把自愿缴纳的第三支柱构建起来。”3月15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十年磨一剑

  事实上,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呼吁多年,如今,终将落地有望。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可谓是十年磨一剑。”3月15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雏形,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的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

  此后,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未能成行。之后,上海还曾在2009年提出过“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有专家分析认为,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话,会让人觉得这部分钱只能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才能进行个人税收递延,这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使得相关概念提出多年,但制度却迟迟未能落地。

  此说法虽然并未得到官方的正面回应,但在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时已将“商业”二字删除。此后,相关部门对其的表述中也再未提及“商业”二字。

  “可见,第三支柱从最开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到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到税延养老保险,其内涵在发生变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过程的反复权衡。”孙博表示,事实上,如果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话,确实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同时,如果仅仅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唯一对象,则限制了个人的选择权,不利于其实现效用最大化。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中,作为第一支柱的基础养老金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的优惠,第二支柱的年金也已经实行了税收递延,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一旦建立,则意味着税收优惠将覆盖到养老体系的三大领域,这也将促进我国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层次养老体系。

  四两拨千斤

  第三支柱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但是,税前列支多少额度比较合适?这是否有变相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效果?个人退休账户构建后又该如何托管和投资?

  “根据天津试点,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这样的结果就是收入越高的人享受的税延额度越多,这样按比例的列支不太合理,我建议可以设置一个‘每月税前列支1000元’的上限,也就是不管月收入多少钱,最多可享受1000元的税延优惠。”孙博表示,不能说个人税收递延是变相的降低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从效果上来讲确实具有减税的功能。

  记者以月收入8000元为例计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收入约为6470元,按此计税额需缴纳192元的个税;如果税前列支1000元作为保费,那么,计税额度则降为5470元,需缴纳的个税为92元,也就是说,如果参与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每月最多可延税100元。

  “个人税收递延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虽然暂时损失了100元的个税,却用100元税延撬动了1000元的养老金的积累。”孙博称。

  “个人税收递延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遍,但这种税前列支应设有门槛,比如,应仅限于没有企业年金,甚至没有正规单位的劳工以及没有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它属于一种自愿自由自主的小额退休储蓄工具,收入较高者不应该参加,避免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制度。”董登新表示,这部分税前列支设有上限,但建议按照年度缴纳,这样有利于管理和投资。

  董登新表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的建立是为了增加老百姓的养老资金积累,同时有效地将其从储蓄型养老转为投资型养老,投资方式可以通过第三方托管,也可以自己主导投资,不过,如果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确有其相对的优势,毕竟他们有集中托管的能力,保值增值的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不过目前来看,个人税延的具体模式及标准、账户构建后的托管以及投资细则均暂未出台,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制度值得期待。

  对此,国家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表示,考虑到政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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