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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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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增值税(含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差额征税会涉及到两种销售额,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那么,对于这;两种差额征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自己企业是否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税标准呢?这事影响可大了。下面用举例来说明:
  例子1:
  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4季度取得建筑业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2.4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73.13万元。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2.4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73.13万元后的余额9.27万元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以此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税。
  如果以差额前的销售额80万元(82.40万元/1.03)与免税标准比较,就不能免税;如果以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9万元与免税标准比较,因未超过9万元则可以免税。
  例子2:
  某小规模纳税人3季度买卖股票,属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买入时用了24.72万元,后以30.90万元卖出。应以卖出价30.90万元扣除买入价24.72万元后的余额6.18万元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6万元,并以此金额作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这时,如果以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6万元来判定是否享受免税,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免税;如果以差额前的销售额30万元(30.90万元/1.03)来判定是否享受免税,就不能免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结果究竟如何呢?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是以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上述2个案例中,虽然纳税人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分别为6万元和9万元,均未超过现行税收政策所规定的“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看似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然,因其差额前的季度销售额分别为30万元和8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均已超过免税的销售额标准,则均不符合免税条件,不能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对于差额征税项目,千万别把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作为评判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评判是否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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