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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条件和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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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压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出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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