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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注意事项
  公司合伙人出资方式: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公司合伙人出资注意事项: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是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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