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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分公司的条件材料
  外资分公司注册条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分公司注册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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